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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12月26日,陕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,公示7家药企的10批次药品不合格。
为加强药品监管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,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验。现将抽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10批次药品予以公告,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、检查、含量测定等。
公告显示,不合格药品全部是中药饮片,分别是盐杜仲、山药片、青风藤、桑叶、前胡、车前草、乌梢蛇、紫苏梗、墨早莲。
对本次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,相关市(县、区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,正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。
附件:年第10期药品抽验不合格公告目录
▍8月26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,已于年12月1日起施行。以下为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相关内容
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、使用假药、劣药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;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;(三)变质的药品;(四)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。
生产、销售劣药: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、销售劣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生产、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,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。生产、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,尚不影响安全性、有效性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生产、销售假药,或者生产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:
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,或者生产、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▍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相关文章阅读(点击蓝字阅读):1、《药品管理法》全文及注解,产、批劣药最低罚万,饮片另罚2、药法:编造生产检验记录、虚假数据,最高罚万+禁业10年至终身+拘留3、《药品管理法》发布后,法人、生产质量负责人将成为高危职业4、新《药品管理法》:产、销不合格的中药饮片,可以不罚款
5、新药法:违反GMP,罚没收所获+所获10—50%罚款+10年至终身禁业
6、新药法:违反变更要求,罚万、关键人员10年直至终身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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